小学学籍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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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 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 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义 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 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 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 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可免 试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 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 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 教育的条件。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 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 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 请假。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 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 第八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 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 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 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条 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 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 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 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 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 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 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 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 学生必须接收。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 中途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 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 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 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 其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 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 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 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 级或留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 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学生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 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 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学生以批评教育 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七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监制的学籍管 理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负责编定主管 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 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备 案。 第二十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 依据《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 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 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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