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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的可行性分析
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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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的可行性分析 2
1 劳务的概念及特征 3
2 新公司法下劳务出资的可行性 3
3 对于劳务出资的立法设想 4
文2: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探析 6
一、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6
1、未足额出资。 6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7
3、虚假出资。 7
4、抽逃出资。 7
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7
1、信托基金理论。 7
2、欺诈理论。 8
3、代位权理论。 8
4、法定义务理论。 9
三、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参考文摘引言: 13
原创性声明(模板) 17
文章致谢(模板) 17
正文
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的可行性分析
文1: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法》的核心就是公司资本制度,“一个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公司法的制度目的能否顺利实现。”(郭雳,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解读)我国从1933年首次颁布《公司法》以来,经过三次修正,逐步地正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发展转变。在05《公司法》基础上新修订的2014年《公司法》也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理念,不再过度迷信“资本信用”的价值,回归公司自由自治的基本经营理念,主要体现在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将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上。
显然13修正《公司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权,为投资者和企业营造一种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其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主要从劳务出资角度研究和探讨当前出资形式的立法状况,进一步分析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化的可行性。
当今社会是多元化的,能够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也日趋广泛。作为非货币资产的一种,劳务资本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劳务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曾是契约的重要标的物,也是频繁交易的对象,更是社会创造财富不可或缺的要素。所以在当今现代社会拥有高科技含量劳务的劳动者己经成为无价之宝,诸多变相以劳务出资取得股份的事例也不在少数。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财产的广泛性,但同时也限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14 条明确地将劳务等出资方式排除在外,而笔者认为劳务已被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作为合伙人的出资,这足以体现劳务资本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但新《公司法》在大幅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前提下,仍然未将劳务出资纳入股东出资范围之内,这是不合时宜的。以下将从劳务的概念、特征、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以及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设想来探讨劳务出资的必要性。
1 劳务的概念及特征
以劳务出资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劳务”究竟指的是什么?查询字典及翻阅各种资料发现关于劳务的定义说法不一,但大体上来看主要分为简单的体力劳动和复杂的技艺性劳动。本文探讨劳务出资的合理性是因为有些劳务具有特殊性和专长性,他可以为公司提供高于普通员工所具有的一般性体力劳动的特殊价值,所以发起人出于公司利益的考量能都同意某人以劳务出资。而简单的体力劳动虽然也具有价值性,但是为一般大众所拥有的,并不具有其独特性,因而很多国家地区的立法都将其排除在劳务出资的范围之外,譬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修正后的第156条第(七)项规定,股东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或者公司所需之技术抵充之。可见,以劳务出资必须是对公司发展有所帮助的复杂技艺性劳动,而并非所有的劳务都可。
因为劳务资本必须以出资的劳动者为物质载体,不能脱离劳动者而进行交付转让,所以劳务资本与其他资本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依附性,这使得其具有不可转让性和过程性的特征。这也是许多人不赞成劳务出资的理由之一,因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劳务的提供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难以短时间内变现,并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由于劳务的提供是一个行为,劳务出资者无法被强制履行,否定者担心这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2 新公司法下劳务出资的可行性
劳务出资一直为我国立法所排除,最关键的原因在于长期受“资本信用”理念的影响,事实上,我国《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满足“用货币作价”和“依法转让”两大条件是源于对“资本信用理念”的执着。然而资本信用理念存在缺陷。在资本信用之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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