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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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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2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使用权 2
二、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4
(1)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4
(2)使用作品载体的行为 4
(4)使用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 7
文2:浅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10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10
(一)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念辨析 11
(二)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13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3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4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6
参考文摘引言: 20
原创性声明(模板) 21
文章致谢(模板) 22
正文
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文1: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产品”是指依据专利技术制造的专利产品,作品的复制件以及标有商标的商品。一般而言,经过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而生产或制作的专利产品、作品复制件以及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者购买后使用该产品,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多数知识产权都不享有控制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即便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享有使用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控制侵权产品的使用,而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一经合法售出便导致权利用尽――使用该产品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
有疑问的是: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如果使用者购买了盗版物或假冒商品而使用,是否会构成侵权?是否使用者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免责呢?比如,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宾馆购买了假冒名牌的洁具安装在客房中,该宾馆是否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对此,业内的观点不尽一致。本文试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对此予以分析。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使用权
如前所述,大多数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不享有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专有权利――这是狭义的使用权;但是,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主要的几个知识产权类型来看,可以笼统地说,知识产权就是权利人享有的使用其发明、设计、作品和商标等的专有权利――这是广义的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首先应该区分这两个不同性质的使用权,才不至于在适用法律的时候纠缠不清甚至张冠李戴。
从广义上说,在《专利法》中,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权即实施专利的权利,就是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实施专利”的意思――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著作权法》中,1991年《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用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的表述――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而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的规定,所谓的使用就包括对作品载体的复制以及发行、出租、展览;也包括对作品的无形的传播(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等方式),还包括对作品以二次利用的方式加以使用(汇编、改编、翻译、摄制等,但不属于合理借鉴或适当引用的情形)。在《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外,商标权人也享有销售权,可以控制他人销售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就如同销售专利产品是专利实施权所控制的行为,销售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作品发行权所控制的行为一样――因此从广义上说,销售权也可以说是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所以,在知识产权法中,广义上的使用,是与权利人所拥有的专有的使用权的范围(即,权利人可以禁止的直接侵权行为)基本上是一致的。
广义上的使用,既涉及对知识产权客体本身的使用――使用专利技术(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作品(对作品的复制、传播、演绎),使用商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商业文件等),也涉及对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作品复制件和销售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展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展览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等,但是,销售、展示知识产权产品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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