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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与相关产业链的构建
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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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专利运营与相关产业链的构建 2
一、定义与类型化 2
二、模式与异化 2
三、反思与前景 4
四、结论 6
文2:中小企业发展与相关税收问题 7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问题 7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7
(三) 加入WTO为我国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8
(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运行的现状与主要特点 9
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0
(一)共性问题 10
(二)个性问题 10
三、税收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 11
四、税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选择 12
(一)建立规范适用的税收制度 13
(二)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14
参考文摘引言: 15
原创性声明(模板) 16
文章致谢(模板) 16
正文
专利运营与相关产业链的构建
文1:专利运营与相关产业链的构建
一、定义与类型化
究竟什么是专利运营,目前并没有统一或明确的定义。有的实务工作者认为,“在现阶段,专利运营的本质上是充分实现专利的财产功能,主要包括传统意义的买卖或者许可专利,也包括通过更加复杂的许可模式和金融运行手段实现价值。”换句话说,这就是形容如何把专利成功“货币化”或“金钱化”(monetization)的具体转化和操作方式。在实务界(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也有不少将其中的具体业务大致区分为:专利技术产业或产品调研、专利技术脉络分析、技术揭露及其权项模拟、知识产权布局规划与执行、专利质量价值评估管理、专利维持评估及其管理与专利申请委托及其管理等至少七个不同的类型或面向。这很明显是从实际操作的功能来作区分,但彼此间并不相互排斥,事实上还应该是环环相扣。因此相关的人员贵在通力合作、相互支援。管理阶层的分工也必须要有弹性,最忌本位主义,这样反而会相互制肘,导致事倍功半。
二、模式与异化
在美、欧、日等专利制度较为成熟与技术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绝大部分的发明专利并不是用来作为商品交易的标的,而是作为企业研发能力的基础。只有企业的基本面发生了某些问题,才会出现以往鲜见规模性的专利交易或整批兜售等现象。政府在政策的制订上也一向是以促进研发与专利的商品化(commercialization)为导向,包括以“权利下放”的方式来促进“产学合作”,让大学与研究机构同产业界的研发部门能更紧密的从事联合研发与专利商品化等,并希望能由此产生出更多的新创事业与就业机会。
然而,市场的发展与需求的确导致了当某些条件具备时,一些发明专利就会产生“异化”的现象,即不再以研发或商品化为目标,转而成为阻碍甚至攻击竞争对手从事相关研发的工具或“武器”(犹如蚁窝中的部分工蚁转形成为兵蚁)。这也是“进可攻、退可守”的战略体现,在必须支持权利人积极维权的基本政策下,本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然而一旦成为规模化的商业模式或行为时,便演变成为通称的“专利非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Patent Entities, NPEs)或“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其中固然会对市场同时产生“好”与“坏”的作用,这不可一概而论,但这种基本上不从事任何实质性的研发、制造,却以威胁诉讼来挣钱(或应说是牟取暴利)的运营模式,对整个市场交易成本和研发意愿所造成的负面冲击已在近年来受到了全球性的关注。
美国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这个异化的现象。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审理eBay案时,几位大法官在庭审中就不断地质问双方代理律师究竟应当如何来界定“专利流氓”(因为本案的原告显然就是符合此概念或认知的商业实体)。虽然最终因为无法明确定义而作罢,一致没有在最终的判决书内出现这个名称,但法院显然受到了这种异化现象的影响,从而判决获得侵权胜诉的一方未理所当然地自动获得把对方逐出市场的法院禁令,而是还需要多方考量,权衡彼此的利益与社会的公益。而联邦最高法院在八年后针对涉及“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s)的软件或驱动程序是否可以获得发明专利问题上采取了严格的立场,大幅限缩了其中能够主张的范围,也等于对NPEs依赖最深的专利类型与诉讼基础给予了极为严厉的打击。
之后的司法判决、国会在2011年对《专利法》的大幅修改以及行政部门的强力调查,包括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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