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口径及认定标准 (1).pdfVIP

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口径及认定标准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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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口径及认定标准 一、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类型 (一)地方政府债务,即地方政府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 这类债务应全部在债务管理系统中反映。包括: 1.地方政府债券。 2.经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 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 债务。 3.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 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 (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即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 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 的债务。包括: 1.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国有企事业单位 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 3.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 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 1 -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债务。有些债务政府虽未承诺偿还或 提供担保,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为维护社会稳定、防范 系统性风险,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救助。主要包括: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独资或 控股企业等,通过借款、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 )、垫资施 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 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 提供担保的债务。 二、相关概念说明 (一)地方政府,是指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机构。地方人 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单位视同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 填列。 (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指接受国家经费补助的事业单 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全额或差 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用事业单位。 (三)公用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予以财政补助的供水、供气、 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事业单位或国有独 资、控股企业,不含融资平台公司性质的公用事业单位。 (四)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 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 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 体(参见国发„2010 ‟19 号、国办发„2015 ‟40 号)。包括各类 - 2 - 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 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 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 通投资公司等。确认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原则是:以2013 年全国 政府债务审计确认的融资平台公司为基础,剔除2013 年6 月底至 2018 年6 月底期间,地方政府按照规定撤销的融资平台公司,增 加在此期间地方政府新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确认撤销或新成立 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以地方政府正式文件为准,不能以银监会确定 的“退出类平台”或新增平台作为依据。 (五)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 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 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 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六)财政资金,是指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 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财政资金,不包括地方 政府债券和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资金。 (七)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 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收 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财政资金的 债务。偿还资金一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一部分来源于企事业单 位经营性收入的,按照财政资金偿还的实际金额或比例确定。 (八)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 - 3 -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 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 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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