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欧洲公共文化立法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劳动法”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13934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2
文1:欧洲公共文化立法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 2
一、引言 2
二、欧洲国家公共文化法制化模式探讨 3
(一)市场发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3
(二)地方政府推动模式――以比利时为代表 5
(三)中央集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 7
三、欧洲国家公共文化立法异同 9
(一)政府与市场的地位协调 9
(二)法律与政策的相互推动 10
(三)激励与保障的相互补充 11
(四)监管与问责的关系衡量 11
四、对中国公共文化立法的启示 12
(一)实现公共文化市场化,重视引进社会力量 12
(二)释放公共文化机构空间,实现文化供给平衡 13
(四)监管机制与问责机制结合,实现文化建设法制化 15
文2:中国安乐死立法探讨 17
1.概念与类型 17
2.中国安乐死立法现状 18
3.我国安乐死立法存在的障碍 19
参考文摘引言: 20
原创性声明(模板) 20
文章致谢(模板) 21
正文
欧洲公共文化立法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
文1:欧洲公共文化立法探讨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引言
欧洲文化产业萌芽于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意大利佛罗伦萨文艺复兴运动,古登堡印刷术的进步促使佛罗伦萨出版业大规模流水线作业,从而使得以出版印刷为手段的文化产品呈规模化走势,并扩大至罗马、威尼斯等欧洲国家和城市。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蒸汽机的应运而生,以及其对汽船、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革新,使得欧洲文化产业逐步迈入机器化大生产时代,进而加快了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文化发展进程。19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在英法等国的迅速开展使得欧洲率先进入工业化社会。以产业化为显著标志的工业革命在推动社会生产形式和经济结构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促使欧洲民众的思想文化观念以及消费观念发生转变,他们更加注重文化产品带来的精神和心理方面的需求,进而成为拉动欧洲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自20世纪中期以来,西欧政府在制定文化政策的同时,亦承担各种文化项目及相关设施的经营与管理,文化管理负荷过重;国内各项文化开支日益繁冗,而相应的政府内部管理体制过分僵化,官僚架构过度扩张,导致其财政负担持续加重。因此,欧洲各国民众希望通过市场经济来创造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文化事务,以满足不断涌现的新文化需求以及新文化形式。北欧五国21世纪以来,开启了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政府文化治理变革。在这场变革进程中,文化的公益性日益凸显,公共文化的生产过程和提供形式在变革中愈发受到重视。近年来,中国与欧洲诸国在“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下大力开展文化交流,进入了中欧文化合作“黄金时代”。同时,中国顺应时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下文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从文化立法层面来看,中国与欧洲国家公共文化立法各具特色。比较不同国家问公共文化立法在政府与市场、法律与政策、授权与融资、激励与保障、监管与问责关系方面的不同实践,对于公共文化立法尚未成熟的中国来说,对推动公共文化立法方式与观念的转型,推动公共文化立法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欧洲国家公共文化法制化模式探讨
1993年《欧洲联盟条约》为欧洲在文化领域的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在较多沿袭前者对文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在“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加大“文化层面考虑”。2009年《里斯本条约》第2款指出,欧盟“应该尊重其丰富的文化和语言多样性,应该保证欧洲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强化”。尽管欧盟文化立法在欧洲国家得到落实,但由于欧洲各国的文化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导致其法制化的路径受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从而呈现出市场化或中央集权化或地方政府化等不同的公共文化立法模式。
(一)市场发展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一直以来,英国具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的法治传统。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在公共文化中的角色孰轻孰重这一关键问题上,在1980年撒切尔政府的英国公共服务改革中就做得很好――在新右派“自由的经济,强大的国家”的理论指导下制定了《地方政府计划与土地法》,首次在地方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即在英国各城市设立“城市发展公司”(UPCs),激励地方当局与私人投资者以合作形式共同发展公共文化。1991年约翰?梅杰政府仍承袭撒切尔政府的以经济和效率为重点的改革,发布了《竞争求质量白皮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