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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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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2
一、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2
(一) 嫌疑犯所犯数罪分属于不同机关管辖 2
(二)管辖划分标准不一致 3
(三)狱内自诉案件管辖 4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不一致 5
(五)缺少解决管辖冲突的统一协调机制 5
文2: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6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层面的问题 6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8
(一)关于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8
(二)关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9
(三)关于来源于非本案当事人的非法取得的证据 9
(四)关于私人非法取证问题 9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0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10
参考文摘引言: 11
原创性声明(模板) 11
文章致谢(模板) 12
正文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文1: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前 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通常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而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冲突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出现立案管辖权属不清或者管辖权属交叉,从而导致司法机关之间争相管辖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冲突存在与多个方面,并且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已经呈现出比较繁多的冲突,所以说管辖冲突是一个不能回避和忽视的重要问题。
我们可以认为,管辖问题属于程序范畴,如果刑事诉讼案件管辖出现错误,就必然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强调程序公正的今天,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应当重视管辖权冲突以及如何完善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情况
(一) 嫌疑犯所犯数罪分属于不同机关管辖
1、嫌疑人犯有数罪,有的罪属于自诉案件的罪行,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另有的罪属于公诉案件的罪行,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情形。对此情况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主张,对这类管辖冲突问题,应该实行自诉罪行自动转化为公诉案件的方式,两部分罪行统一由对公诉罪行享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一并立案侦查,并且由人民检察院一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因为这种方式能提高诉讼效率和发挥侦查职能的优势,有力地打击犯罪,当然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然而,其严重弊端同样显而易见,且弊大于利:首先这种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程序上必定严重侵犯、甚至在事实上剥夺有关当事人的一系列重要诉讼权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自诉主体资格的人有权提起自诉 ;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自动撤回起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宣告前也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有权提出上诉 。但是,如果将自诉罪行自动转为公诉案件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公诉,必将使得除被告人的上诉权以外的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事实上被剥夺殆尽,从而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嫌疑犯犯有数罪,但是各罪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嫌疑犯犯有数罪,但是有的罪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有的罪是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可能发生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之前,也可能发生于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了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所谓“主罪”、“次罪”,要从数罪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性的大小和法定刑的轻重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方面加以综合衡量。所以说这个管辖冲突暂时可以得到解决。
(二)管辖划分标准不一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部分侵权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管辖权的划分是以案件性质为标准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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