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docVIP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金融或证券”中“投融资/租赁”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10495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2 一、隐名股东的转让问题 2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关系概述 2 (二)隐名投资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4 二股权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 6 (一)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基础 6 1.股权是否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 7 3.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 9 (二)离婚时夫妻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9 1.根据出资方和时间界限认定财产归属 10 2.根据夫妻持有股权的情况划分股权归属 11 文2:股权转让纳税筹划问题探讨 11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2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3 三、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4 参考文摘引言: 14 原创性声明(模板) 15 文章致谢(模板) 15 正文 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文1:不同主体股权转让问题探讨 一、隐名股东的转让问题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关系概述 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隐名股东实际认购股份,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等公示性材料中记载为他人(名义持股人),公司的出资人与记载股东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隐名投资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隐名股东由于法律或者政策的原因,出于对相关优惠的积极争取和必要法律限制的消极规避而选择隐名投资;二是一些情形下隐名股东的身份不宜公开,转而寻求名义持股人代持公司股份。比如在外资企业中,某些中方投资者会借用外方投资者的名义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从而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或者外商投资者为了避免设立外商企业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某些行业严格的限制制度,借用中方投资者的名义设立内资企业,从而规避法律对外资的调控措施。可见,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的隐名持股,大部分是基于商人的逐利性而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原则上对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持认可态度,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法律对于隐名投资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性质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注重股东真实身份的认定,但是划定了强制性规定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红线,以合法存在为合同有效的前提。 隐名投资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问的纠纷。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隐名投资中以名义持股人为纽带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公司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另一层是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隐名投资的特殊性,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但是在法律上与公司并无关系,仅以代持股协议在民事领域内通过名义持股人享有股东权益,无权要求公司对其履行对股东的义务。但是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为要件取得的身份,如果仅以外观主义限制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权利,确有割裂公司法中股东身份与出资义务统一性的嫌疑。实质主义的支持者认为,无论出资行为的名义人是谁,都应以实际出资行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将实际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但是此种观点忽视了商事活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加重了交易相对方对于股东是否为实际出资人的查明义务,在义务的分配方面有失偏颇。《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首先要记载于股东名册,其次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方面公司法不断修改的趋势在于便利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促进投资环境自由。不仅实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资本制度,而且解除了工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取消了验资环节,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投资者设立公司实体,但是另一方面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法律的设计本应是系统性的,不论是最初的制定还是之后的修改,都应在国家的法律体系内通过各种制度的配合与衔接发挥作用。在公司法修改赋予投资者更高程度自由的同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要求公司更高程度的信息透明化和更高的信用违约成本。正如一位法官所言,公司是以公开信息为条件换取商业活动中的有限责任保护,这一点是与合伙有着明显的区别。开办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开其内部的基本信息,对社会公众享受的特权越大,公开的程度就应越高,比如上市公司被要求公开的事项就远远超过了普通的有限公司。由此

文档评论(0)

行业资料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