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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文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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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2
三、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 2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2
五、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2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 2
(二)提起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3
六、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与裁判结果 3
2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4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4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6
文2: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论文 6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7
二、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 10
4、期望值不合理也是产生问题的原因。 13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13
参考文摘引言: 16
原创性声明(模板) 16
文章致谢(模板) 17
正文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文1: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目录】
一、引言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三、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
(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二)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一)积极作用
(二)消极作用
五、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
1、对法院能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思索
2、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思索
3、关于当事人的申诉
(二)提起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现行做法概述
2、争点:程序违法是否能作为提起理由
六、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与裁判结果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裁判结果
七、结语
一、引言
裁判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做出的关于某个案件的结论,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结果,因而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裁判一经确定,就具有稳定性,刑事诉讼程序就宣告结束,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任意变更或撤消;如果裁判经常改变,“就会有损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公民对自我行为的正确认定,使公民对社会行为准则和法律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破坏法制”。但是,人类司法并非神明裁判,司法裁判因受客观外部条件的制约、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以及法官素质个体差异的影响,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环境下,是永远无法保证自身的绝对正确性的,正如罗尔斯所说:“即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 “裁判错误的存在是哲学的必然,也是社会的必然”。因此,生效裁判即使经过了一审、二审,仍可能出错。显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却置之不理是不符合正义理念的,刑事裁判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机关、司法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即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枉裁一个无辜的公民,不仅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否定性收益,而且对国家而言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中都设有相应的非常救济程序,如德国的刑诉法中规定了五种可以中断已生效判决的特别手段,其中,再次审判是最重要的也是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解除不当裁判的法律效力;法国的刑诉法中规定了“一般上诉” “非常上诉”程序和“申请再审”程序两种救济程序;日本的刑诉法中规定了非常上告和再审两种非常救济程序;等等。我国刑诉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扮演了这一角色。下面,本文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简要地论述,并就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2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在陈光中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上的定义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一般学界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可见广义和狭义之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能作为提起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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