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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缴培训资料之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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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汇缴培训资料之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解析会计学第1页/共259页讲解提纲1.计算公式2.主要原则3.收入总额4.不征税收入5.免税收入6.各项扣除7.资产的税务处理8.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2页/共259页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第3页/共259页主要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第4页/共259页主要原则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它是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 1.“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 “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第5页/共259页主要原则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的区别。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如,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三、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2.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合法有效凭据。3.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114号)4. 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发票、财政票据、自制凭证等。5.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实际发生≠实际第6页/共259页主要原则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6.企业有的业务存在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7.与其他单位共用发票的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8.对应取得发票的事项,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第7页/共259页主要原则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9.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的支出。企业虚列的支出,即使取得了正式发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第8页/共259页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的框架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税法第6条)1.税法的收入总额,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内,但不包括会计在资产持有期间确认的收入。2.税法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9页/共259页收入总额3.税法的收入总额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1)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期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2)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3)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4)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4.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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