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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新形势,规范医院民主实践活动,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依法依章治院,依据国家《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职工依法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医务人员为主体的职代会制度,推动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三条职代会工作应当***,汇聚医院全体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医院建设,促进医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医院党委坚持对职代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医院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医院行政应当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为职工理性有序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医院工会应当协调指导各分会工作,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医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七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医院根据我院在职职工人数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九条医院根据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总务等科室设置情况,建立下一级分会。
第十条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三至五年。职代会届期与医院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应当换届。职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医院实际和工作需要,职代会设提案、福利、女工和经费审查等专门委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职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职代会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
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医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医院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院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医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医院提出的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医院上一届(次)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医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医院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医院全体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五条医院各分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章职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接受职工委托,代表职工行使职代会职权。
第十七条凡与医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第十八条职代会代表应当以医护技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医务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医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性和少数民族医务人员代表。
第十九条职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医院在职职工数量的一定比例,由医院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原则上,职工数量在2000人以上的,职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8%。
第二十条职代会代表以医院内设的科室为单位,由职工根据医院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职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分会组成代表团(组),参加职代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职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职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职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职工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职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代会会议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职代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医院工作向医院领导和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职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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