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法中特别没收的性质(文化科学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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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中特别没收的性质(文化科学论文资料) 文档信息 : 文档作为关于“法律或法学”中“刑法”的参考范文,为解决如何写好实用应用文、正确编写文案格式、内容素材摘取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正文6047字,doc格式,可编辑。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目录 TOC \o 1-9 \h \z \u 目录 1 正文 1 文1:浅谈我国刑法中特别没收的性质 2 一、刑事特别没收的概念界定 2 (一)特别没收的含义 2 (二)特别没收的特征 2 二、特别没收的历史演进 3 三、特别没收的性质探析 4 (一)学说争议 4 1、刑罚说 4 2、保安处分说 4 3、强制措施说 4 (二)各学说评议 5 (三)特别没收性质的重新界定 5 1、没收违禁品的法律性质 6 2、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的法律性质 6 3、没收犯罪所得的法律性质 6 文2:国际经济法的性质中 7 参考文摘引言: 10 原创性声明(模板) 11 文章致谢(模板) 11 正文 浅谈我国刑法中特别没收的性质(文化科学论文资料) 文1:浅谈我国刑法中特别没收的性质 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获益,这句古谚在西方国家流传久远,这一理念在刑法中便体现为刑事没收。特别没收通过对犯罪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财物等涉罪财物的处置,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但由于对其性质的定位不清晰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也存有较多问题。 一、刑事特别没收的概念界定 (一)特别没收的含义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两种没收,即一般没收与特殊没收。其中一般没收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又被称为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是指将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财物予以没收,一般是指犯罪所得之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之物,通常称之为没收,本文主要讨论特别没收。 (二)特别没收的特征 1、特别没收适用前提是行为构成犯罪。没收是一种普遍的制度,其不仅在刑法中存在,在民法、行政法中也有没收的相关规定。例如我国民法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就包括有收缴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美国也有民事没收制度,我国行政法规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而刑法中的特别没收的适用前提是犯罪行为已经得到认定,即犯罪分子的行为经过法院审理确认为犯罪后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其适用特别没收。 2、特别没收的适用对象是与犯罪行为具有紧密关系的特定财物,具有违法性。特别没收从产生发展以来就是将犯罪人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使犯罪人人财两空,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明确规定,特别没收的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具体而言,特别没收的财物范围仅限于与犯罪相关的财物,包括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犯罪所得、供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所生或所用的违禁品。 3、特别没收的适用范围较广。在我国刑法中,一般没收的适用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当分则条文中规定有并处没收财产时才予以适用,而对于刑法分则中未将一般没收列为附加刑的,则不得适用。相比之下,特别没收的适用范围更广,很少受到限制,凡属于刑法规定的应予没收之物,一律予以没收,而无需在分则条文中专门列举。 二、特别没收的历史演进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早已经有特别没收的存在,并为统治者所用。在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就有“籍没”之规定,“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盗符者诛,籍其家”、“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可见,没收在古代称为“籍没”、“籍”,其不仅是对犯罪人的进行惩罚,而且将其家属没官为奴,没收的惩罚严厉性可见一斑[1]。在秦朝有“收录”之刑,亦是严酷的财产刑,随后在汉朝出现了“没官”,对伤杀人所用兵器进行没收,是特别没收制度的萌芽。在后代法律中,没官的规定屡屡在出现。尤其到唐朝时,没官刑的规定已经较为成熟。唐律将没官分为一般财产的没官和对特定财产的没官,已经有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雏形。一般财产的没官,唐律称为薄敛之物的没官,是将谋反、大逆正犯的所有财产没官;特定财产的没官包括共犯的赃物没收和犯禁物的没收。唐朝是我国古代的鼎盛时期,唐律是我国法律完善时期,以后的朝代基本沿袭唐律,特别没收也没有大的改动。 在西方列强的入侵下,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翻开了我国近代刑法的新的一页。在该部刑律中,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从刑,特别没收被列为从刑的没收财物的范围为“违禁私造、私有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其后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中将没收财物范围规定为“违禁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在新民主革命时期到我国建国初期,没收在一些条例和单行刑法中出现,通常兼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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