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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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社区矫正立法是坚持非监禁型罪犯矫正理念的实践,是在社区矫正领域规范刑 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体现,探索性、慎重性、渐进性是指导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方针。在此 方针指导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历经了试点、试行、实行的阶段性演进,呈现出效力层级由低 到高、立法资源逐渐丰富、法条可操作性不断增强等特点,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但同时也 应看到社区矫正立法在社区矫正的智慧化建设、社区矫正机构的联合工作机制等方面仍需继续 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立法背景;立法方针;阶段性演进;立法特点 社区矫正立法是坚持非监禁型罪犯矫正理念的实践,是在社区矫正领域规范刑事执行工作 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我国社区矫正的现代化和完善我国罪犯矫正体系。尤其是2020年7 月 1日生效的《社区矫正法》,可谓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集大成者,是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 刑事执行制度的重大创新。笔者拟从立法背景、立法方针、立法演进、立法特点四个方面对我 国社区矫正立法进行整体性评析。 一、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背景 对罪犯执行监狱改造的监禁刑,在我国罪犯矫正制度史上一直居于主体地位。监禁刑的存 在,对惩治罪犯、改造罪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思想的革新,监 禁刑作为罪犯矫正的主要手段,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罪犯矫正效果上有时不尽如人意。例 如,监禁刑在客观上阻隔了罪犯与社会的有效联系,成为罪犯重返社会的制度屏障;监禁刑成 本过高,占用较多司法资源;等等。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始于2003年7月 10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标志。经过 18年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虽然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 智慧矫正建设、专业矫正水平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例如智慧矫正建设的规定过于笼统、专业化 矫正水平的提高缺乏具体制度等。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方针 (一)探索性立法 社区矫正在我国罪犯矫正制度史上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借鉴、实践、修正的立法过程充 分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探索性和尝试性。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域范围上,我国社区 矫正立法先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然后扩大试点范围,在两次试点的基础上于全国范围全面试 行,最后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在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技术性制度要求方面,我国先后颁布了 多部法规,例如2008 年《司法部对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關于可否将检察院 “定罪免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请示〉的答复》,2013 年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 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2016 年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等。由此可见,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在不断摸索与 尝试中逐渐得以完善,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工作紧跟社区矫正实务需求, 以解决社区矫正现实技术操作为目的,体现了很高的务实性。 (二)慎重性立法 社区矫正立法的慎重性,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区矫正在我国罪犯矫正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 索方面基础相对薄弱,在立法用语、立法思想、制度建构等方面要慎之又慎,以免造成歧义甚 至误解。立法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指南和风向标,极易带来相关学术研究兴趣的转变和 技术制度的革新,慎重性的意义不言而喻。 (三)渐进性立法 社区矫正立法的渐进性,要求在坚持立法探索性、慎重性的基础上,采取先行先试、逐步 推进的阶段性立法模式。两院两部2003 年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 年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 年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 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 年《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 年发布了《社 区矫正法》。这些社区矫正立法成果不仅满足了我国社区矫正不同发展阶段对立法的客观要 求,更充分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渐进性特点。 三、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阶段性演进 (一)试点阶段:2003-2008 年 1.初步试点阶段:2003-2004 年。2003 年,两院两部决定在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 作,以便积累、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为创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铺路搭桥。同年 7 月10 日,两院两部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选取北京、上海、天 津、山东、江苏、浙江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首批试点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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