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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程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三次重大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重大变革是
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无偿的方式平均地权,将农村土地由地主所有制改为农民所
有制。
第二次重大变革是1953-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改变为土地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后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形成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成员按所挣的工分分配
劳动成果。
第三次重大变革是发生在40年前的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农村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
把农业的经营单位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
在这三次土地制度变革中,土地所有权首先由地主所有变为农民平均私有;随后的合作
化运动将土地所有权集中在集体手中,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最近的一次重大改革则是保留
了原有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土地经营制度。
二、1978年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化梳理
(一)改革初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发生于40年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是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以生产小
队为单位的集体统一经营改为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民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的基本经
营单位。“大包干”使得农民家庭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经营剩余索取权。这
一经营制度实际也被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二)第二轮承包时的制度变化
第二轮承包,大多数地区是在1995年前后进行的,基本沿用了第一轮承包的做法,但
在一些地区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由于 《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八条明确指出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有些地区在第二轮承包时,改为以
行政村为单位发包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制度的变化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 日起施行,致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了如下变
化:
第一,该法明确规定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
包地”。这一规定就是习惯上说的 “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
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
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
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全家,不是家庭内部部分成员的迁移。
(四)停征农业税费没有带来土地制度的变化
2005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
(五)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对承包经营权的证书化确认
2013年的中央 1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
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
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
清等问题。”
(六)土地 “三权分置”制度的形成
是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在坚
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三权分置”,目的在于促
进经营权流转。
(七)十九大报告对“长久不变”的明确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时土地承包关系 “长久不变”的概念被提出。至2017年10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
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年。”报告再一次重申了中央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的一贯政策,并进一步解释了 “长
久不变”———承包期再延长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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