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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7 其他税种 学习子情境 7.6 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和耕地占用税实务 学习子情境 7.1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实务 认识契税 2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1 认识耕地占用税 3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 税人;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双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1.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 3.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4.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办公用地、公务用地)的土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用地等。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业务用地)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即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人员生活用地。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即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 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6.1 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 7.原房管部门代理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有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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