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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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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 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 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 国际法 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 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9.国际法上的承认:现存国际法主体对某一社会团体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20.国家承认: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21.政府承认: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并愿意同他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22.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继承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3.国家继承:因国家领土变更引起一国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4.政府继承: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更迭、旧政府在国家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代替的法律关系。 25.国籍: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26.国籍法:国籍取得、变更、丧失、处理国际冲突的规则和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国籍的法律状态。 28.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发育。 29.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 30.互惠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惠为前提。 31.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32.引渡: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叫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33.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34.难民:由于惧怕战争、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遭受迫害而逃离到其国外,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的人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人。 35.国家领土: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36.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37:边界: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 38:边境制度:指国家为了边境安全、边界线维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交通和经济的利益等,通过双边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方式确立的法律制度。 39.民族自决: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40: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4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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