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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引例:
许允职事犯罪案[1]
许允字士宗,世代任官。其父亲许据,曾历任典农校尉、均守等官职。许允少年之时,与同郡的乡族崔赞均于冀州成名,后征召入军。魏明帝时,许允为尚书选曹郎,因与袁侃共同职务犯罪,均被下狱。朝廷颁布严厉诏旨,主犯处罚从重,应当判处死刑。而许允对袁侃说:“你是功臣之子,依照法律,应当以‘八议’论处,不要担心会处死。”袁侃知道许允的内心想法,于是主动承受重刑。许允刑期执行完毕,继续任官,担任郡守,不久升迁为尚书中领军。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蜀国都成都后,着手制法。史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2]。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诸氏集篇目后有“法检”、“科令”、“军令”等篇,史称其科教严明,“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现除散见的部分军令外,蜀科及其他单行法规均已佚失难考。
吴国“律令多依汉制”[3] ,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一是于黄武五年(公元226年),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令有司尽写科条……令损益之”[4] 。这是对科条的一次较全面修订。二是嘉禾三年(公元234年),孙权征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及表定科令”[5]。此外还有军令性质的“誓众之法”[6],但也都失传。1996年在湖南长沙发现大量吴简,多达十几万支,简牍内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相信对这批简牍的整理研究,将极大促进对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
魏国立法较蜀、吴卓有成效。“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早在曹操被封魏王时,就针对汉律繁芜和不适于动乱年代的状况,而对汉律有所改易。但迫于汉臣名份,遂有“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的出现,它颇似现代国际私法中准据法的用意。当时制订有“新科”和“甲子科”[7] 。直到魏明帝时又着手制定新律。史载:太和三年(公元229年)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18篇”[8]。
还颁定了《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和《新律》共180多篇[9] ,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
(二)两晋的立法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4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义》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20篇,620条,27657字。同时颁行的还有《晋令》四十篇,2306条,98643字,此外还有《晋故事》30卷,与律令并行。“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235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三)南朝立法
宋、齐均沿用晋律。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以清淡为高雅,以法理为俗务,优于词章,疏于律令。刘宋50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仅于武帝永明七年(公元489年)由王植、宋躬据《晋律》张、杜二注,抄撰同异,其旨在统一二注,成律文20卷,史称《永明律》。共1532条,但终因意见不一,结果是“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梁武帝萧衍代齐,于天监元年(公元502年)诏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次年成20篇,共2529条。但与《晋律》相比,篇目次第依旧,仅名称有所改易,作了些删削辞句统一注释的工作,未超出晋律范围。同时还颁有《梁令》、《梁科》各30卷。梁季丧乱,陈霸先废梁敬帝萧方智,自立为帝。认为梁律“纲目滋繁”,“宪章遗紊”,诏尚书删定郎范泉等修订律令,撰成《陈律》、令、科各30卷,皆早失传。史载《陈律》“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篇目条纲,轻重繁简,一用梁法”。因而陈律实质上仍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立法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跋圭天兴元年(公元398年)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禁”,到孝武帝太昌元年(公元532年)诏议改条格的百多年中,大大小小的立法活动见于记载的有九次,前八次均是修订《北魏律》,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公元477-499年)始告成,前后经历一个多世纪的改定,这大约是历史上修订最久的一部法律。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北魏律》共20篇(今篇目可考者25篇),它的颁行,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临时决遣”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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