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教案-秦朝的法律制度.docVIP

法律史学教案-秦朝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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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公元前221~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一个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王朝。 秦王嬴政(公元前246~前210年在位)于公元前221年以武力兼并六国,结束了战国以来诸侯割据称雄的局面后,建立起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其疆域东至海,西至陇西,南至岭南,北至河套、阴山、辽东。为此,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树立了绝对的皇权,推行郡县制。但仅传二世即灭亡。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引例: “群盗”案 [1]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后被编入《封诊式》以供官吏学习,流传至秦朝: 群盗 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剑伐收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身山中。”【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无)所主舍。自昼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皆毋(无)它坐罪。”●诊首毋诊身可殹(也)。 某亭校长甲、求盗某里人乙、丙捆送男子丁,首级一个,具弩两具、箭二十支。控告说:“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结伙抢劫,昨日白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某山,发现丁和遮光被斩首的人,即行逮捕。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人的。被斩首人用这弩箭射乙,于是用剑取他的首级,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讯问丁,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士伍己、庚、辛结伙抢劫某里公士某家,盗钱一万,逃亡。己等前已被捕。丁和戊逃亡,四处漂流,无处寄居。昨日白昼在某山,甲等来捕丁、戊,戊用弩射乙,于是被杀,取了首级。丁、戊都没有其他罪过。”可以只检验伤级而不验躯体。 一、继续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方略 秦朝继续推行秦国一直奉行的、以法家思想为主的治国策略。其思想来源已是战国晚期韩非的思想,而其推行者则是秦始皇与李斯。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先秦法家特别是晋法家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与李斯一同师从于荀子,但其思想已经与荀子相悖。在荀子在世之时,便高举法家的旗帜与其师分道扬镳。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载,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其著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传到秦国后,受到秦王政(即秦始皇)的重视,秦王感慨地说:“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后,秦国攻打韩国,韩王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见后非常欣赏,但韩非书生气太浓,念念不忘故国,因而没有得到信任。在李斯、姚贾的陷害之下,下狱经年,被迫自杀。 韩非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董仲舒评价秦始皇“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2]郭沫若则说,“韩非虽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学说实为秦所采用,李斯、姚贾、秦始皇、秦二世实际上都是他的高足弟子”。[3] 李斯(?——公元前208年),战国末期、秦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年轻时曾作过郡小吏,并曾与韩非一起师从于荀子,后又接受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的法家学说,韩非的思想也对他产生了很大影响。战国末入秦,初为秦相国吕不韦舍人,后来被秦王政(即秦始皇)任命为长史、客卿。公元前237年,以韩国水工郑国事件,宗室贵族建议逐客,他却上书谏阻,为秦王所采纳。不久,升为廷尉(朝廷的司法官)。对秦始皇统一六国起了较大的作用。秦统一天下后,任丞相。反对分封制,主张焚《诗》、《书》,禁私学,实行文化专制,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反对“仁义”,主张严刑,并将商鞅、韩非的“重刑轻罪”思想纳入实践之中,严刑重罚,深督轻罪。早年出于个人嫉妒,曾陷害其同学韩非。秦始皇死后,追随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令秦始皇长子扶苏及大将军蒙恬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即秦二世。后被赵高陷害而死。 李斯协助秦始皇实践了法家的政治法律主张,但在君主专制制度上又发展了商、韩等法家代表人物思想中的糟粕,把君主专制制度推向极端。其一生的成败与秦王朝的兴亡密切相关,其法律思想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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