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国际贸易法概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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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条款 免责条款17项: 有利于承运人 承运人代理人或雇员过失、承运人在船舶管理、航行和火灾中造成货损免责 责任限制条款: 双重限额制度 重量限制制度:2特别提款权每公斤 装运单位限制制度:每单位666.66特别提款权 时效条款:货方起诉承运人为1年 承运人起诉货方按照民法通则为2年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保险实务——标准合同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82年实施 A、B、C三个条款 中国和英国通用 A条款 相当于一切险 一般除外责任: 保险人恶意造成的损害 不适航和不适运 战争险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 B条款 相当于水渍险 承包风险小于A条款 列举式 除外责任同A条款,但是多一条: 任何人或数人错误行为的故意破坏 C条款 相当于平安险 排除了自然灾害 水渍 运载工具造成损失 落水损失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要点 概述 关于托收、信用证、保理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含义及其渊源 一、国际贸易法的含义 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横向的关系: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 纵向的关系: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制 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有很多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票据法日内瓦条约体系诸公约等 国际贸易惯例 长期国际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原则和规则 不成文 存在权威性的民间组织编纂 1997国际销售合同诉讼示范合同 193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政府间国际组织编纂的文件 2000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2000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 1985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统一化 发展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阶段 国际性:普遍适用各国 行业性:只适用于商人之间 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贸易纠纷 国别化:大陆有法国的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英国是判例吸收到普通法 二、近代国家的国内商法主导阶段 商法是大陆国家特有的概念 法国和德国实行民商分立 瑞士、荷兰和意大利实行民商合一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普通法国家不编纂法典 美国有统一商法典 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以商业惯例的方式在国际上存在 三、20-21世纪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 时间:20世纪中期开始 原因: 各国商法的差异 贸易惯例不成文 国际贸易的大发展 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主要特征 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全面参与 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国际贸易法规范的独立制定者 突破传统国际商法的界限,引入国家对贸易活动规制的内容 以成文法的方式反映统一化的成果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制度 要点 本章讲授内容为概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 1980年通过 1988年20个国家批准生效 2004年4月30日为止62个国家批准加入 中国、美国、德国、法国等主要国家均加入 适用的范围 适用合同: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的营业的场所 一个以上营业地适用与合同或合同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约 不适用的买卖 非商业性买卖 拍卖 依法执行令状的买卖 证券和货币买卖 船舶飞机等买卖 电力买卖 供方绝大部分义务为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买方提供制造货物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 不涉及事项 适用仅限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不试图解决合同一切问题 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 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问题 产品责任问题 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非强制性公约 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 可以符合第12条前提下减损公约规定或改变效力 没有明确约定效力则自动适用公约 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1986年12月11日加入 1988年1月1日生效 保留: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限定为书面合同,但是此保留已经和现行中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第二节 关于合同的一些规定 要约可以有条件撤回 要约的撤销要先于承诺的到达才生效 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原则 承诺对要约有非实质性更改有效,否则成为反要约 双方义务 卖方: 交付货物 移交单据 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方: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违约和救济 违约构成要件上实行无过错原则,只看违约事实 救济: 损害赔偿范围是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但是应该是在订立合同是可以预知的损失 根本违反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要求交付替代物、修补、给予额外时间履约、要求减价 买方违约时卖方救济方法 要求买方履行义务、给予额外时间履约 第十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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