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pptVIP

国际法学课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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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古国------埃及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王铁崖)国际法主体应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事务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同时也对各国实践首先是条约和习惯法规则在国内如何实施,产生影响,因而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涉及到法律体系划分的法学基本理论问题。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阶位上,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或者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还是二者相互独立、效力平行,不发生谁优于谁的问题。 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代表人物是德国人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绝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 。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为同一体系代表人物有黑格尔和凯尔逊 。 主要依据为从主体和法律本质来讲,国内法及国际法为同一体系。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在遵守有效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 一国的行为或不行为如构成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其条约义务,即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条约 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在国内有效力 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宪法有规定) 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 习惯法 习惯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不与现行国内法律相抵触) 宪法中规定,将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由法院加以适用,而不必经过特别的纳入措施(specific act of corporation) 必须经立法纳入 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相抵触时 习惯法优于国内法 国内法优先 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单一渊源说 双重渊源说 多重渊源说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寅)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者。(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的有关国际法渊源事项的说明 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因为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规定于国际条约之中,国际社会也主要是采取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国际法原则、归和制度的。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渊源 条约可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习惯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eral practice). 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这至少是因为那时的国际法编纂不够发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 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 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opinio juris),是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a general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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