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条约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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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 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条约的定义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协议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种类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纂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条约》 个人、法人 政治宣言 口头条约 特 征 主体:国际法主体 内容:权利和义务 形式:书面形式 国内法支配 标准:国际法 君子协定 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 公约;协定;议定书 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 宣言或声明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不 影 响 协 议 的 法 律 效 力 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 意义不尽相同 二、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多边性条约 不以生效为条件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谈判 签署 正式签署 草签:认证 批准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全权证书 授权代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1.保留的概念 ?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 解释性声明 2.保留的提出 3.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4.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5.保留的程序 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 (丙)凡不属(甲)及(乙)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一、条约的生效和有效期 (一)条约的生效 (二)条约的有效期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1.条约必须遵守 2.条约的执行 (二)条约的适用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 条约不溯既往 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 全部领土 ? 部分领土 3.条约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 其他情况具体对待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法律效果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例外 联合国宪章 本组织在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 全之必要范围 内,应保证非 联合国会员国 遵行上述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关于第三国之通则 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之条约 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之条约 一、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该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一项行使权利之国家应遵守条约所规定或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该项权利。 一、概念 ? 阐释意义 二、 条约的解释机关 ? 当事国发解释 ? 国际组织发解释 ? 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 三、条约解释规则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 一般规则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 补充规则 多种文字作准条约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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