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物权的法律冲突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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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Elev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Real Rights)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2.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作法。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够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对于涉外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上的普遍规则。 关于物之所在地法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2)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3)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5)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有体动产的法律适用,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的主张: (1)住所地法 (2)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4)支配转让行为的自体法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无体动产是与有体动产相对应的概念。它指不以实体形态存在的财产。这类动产由于不以实物形态存在,其所在地难以确定,因而其法律适用问题采用了与有体动产物权不同的规则。 按照英国学者的理解,无体动产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1)诉权;(2)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前者如产生于借贷或正常商事活动的债,后者如流通票据和股票(股份)。 股份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物权 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 产 有体动产 适用所在地法 适用住所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 无体动产 适用所在地法 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 三、国有化问题 (一)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1.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2.否定外国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的理由 三、国有化问题 (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效力和补偿 关于国有化法令或措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和效力。 对于补偿问题,各国做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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