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主管与管辖.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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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与管辖 关键术语: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形式各自职权、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法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关系 (二)专属管辖和协定管辖 (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离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不动产纠纷诉讼 (二)港口作业纠纷诉讼 (三)继承纠纷诉讼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五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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