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国际法律责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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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 (Responsibil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也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 特征: 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一致; 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后果; 产生的根据的多样性; 性质具有特殊性; 二、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主要是国家责任 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 归责原则产生了新变化; 形式与实现途径朝多样化方向发展; 法律渊源在不断地丰富; “硬”性因素不断在加强。 三、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一)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1、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即国家行为 客观要件: 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3、国家责任的免除 1.同意(consent):有效同意 2.自卫(self-defense):武力;遵守国际法 3.反措施(countermeasures):非武力 4.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5.危难(distress):人或物 6.危急情况(state of necessity):基本利益 基于先前行为 不基于先前行为 一类:不法行为产生的后果。 包括继续履行、停止不法行为和保证不重犯。 另一类:赔偿。 4、国家责任的形式(内容) (二)国际损害责任 1、国际损害责任的概念 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injurious consequences arising out of act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1996年《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爆炸与关闭 1986年4月26日在乌克兰基辅州普里皮亚特发生,是历史上最严重的核能发电厂意外事故。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投在广岛的原子弹的400倍以上。依据联合国的估计,该地区因核辐射导致的癌症死亡病例为9,000人左右,而绿色和平组织则认为死亡人数高达9.3万,因此罹患疾病的人数多达约20万。至到今天,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周围30公里的区域仍然是隔离区。 纪念切尔诺贝利灾难的纪念碑,坐落于莫斯科的Mitino公墓。当年因灭火而过度接触放射性物质所死去的的一部份消防员在此长眠。 2006年4月26日乌克兰总统尤先科出席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20周年纪念仪式。 威望号油轮漏油事件 2002年11月沉海的“威望号”油轮共漏油2.5万吨,污染范围从西班牙北部海域扩散到法国和葡萄牙海岸。目前仍有数千名志愿者在北部海岸清理油污。 据报道,西班牙北部500公里的海岸上有179个海滩遭到重度污染,1万多只海鸟死亡。沿海4000多名渔民因渔业资源受到污染而不能下海捕鱼,经济损失达3亿欧元。    被污染的海滩 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区别: 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同; 只看是否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而不论行为国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责任的形式是赔偿或恢复原状; 只要对损害给予赔偿,其行为就不受限制; 国际损害责任的主体更具有多元性,如国家与个人(法人)等。 2、国际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 依据国际公约和国际实践和司法裁决。 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 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已形成的原则性国际赔偿制度: 1、绝对的国家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如核事故责任; 3、营运人的赔偿制度:经营人单独承担有限赔 偿责任。 “特雷尔也冶炼厂仲裁案” 3、国际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可归责于国际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经营者个人或法人; 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但行为造成了损害。 4、国际损害责任的形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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