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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受许可人无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6)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水,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构成发明人的主题时,只要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需要。 当本同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车辆暂时或偶然进入领城,该飞机或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利权所有者的专利发明主题时。 (7)商标的使用 第6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合理期限,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如果某一商标为几个工商业公司共有,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取得法律保护,但是这一共同使用的商标以不欺骗公众和不造成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8)驰名商标 第6条2款规定,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9)商标转让 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但这种转让应以不会引起公众对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来源、性质或重要品质发生误解为条件。 (10)商标保护 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联盟其他国家应在原属国注册一样接受申请并给予保护。 不授予商标的情况:侵犯了第三人的既得权;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或完全由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的商标。 (11)厂商名称 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联盟国家受到保护,并且无须申请或注册,不论是否是商标的一部分。 (12)虚假标示 公约第9条规定: 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应在其进入该国时予以扣押。 在发生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的国家或该商品已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执行扣押。 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执行。 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可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 (13)不正当竞争 公约第10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制止不正当竞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特别禁止下列情况: 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 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 (14)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公约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对在任一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这项临时保护不得延展优先权的期限。如以后援用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规定其期限应从该商品参加展览会之日起算。 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其为展品及其展出日期。 (15)其他规定 公约规定参加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简称巴黎同盟。同盟设有三个机关,即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部分成员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和作为秘书处的国际局。 对巴黎公约的批评 只是理论上的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的发明人很难与发达国家的发明水平竞争。 优先权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无论申请人的最初申请的发达国家是放弃或拒绝授予专利权,发展中国家必须给予专利权。 独立性原则也存在问题,有些在发达国家失效的专利也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进口垄断,强制许可有最短期限导致专利权人有至少4年的垄断权。 (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18世纪初以后,欧美各国陆续制定了版权法。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扩大,一国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个国家被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双边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实行更广泛和更统一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法国著名作家V.雨果等发起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协会”为此进行了积极努力。1883年,国际文学艺术协会提出一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的草案。1884和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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