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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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一)司法方法 (二)非司法方法 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 (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 1、管辖权的冲突 2、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原告在内国和外国法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其二是相反当事人的诉讼,即同一诉讼标的,内国法院的原告在外国法院又成为被告。因平行诉讼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中最常见的情形。而所谓“先受诉法院管辖原则”,则是指在发生平行诉讼时,原则上应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二)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严格的法律规则主义。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法官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的地位,禁止司法权涉足立法权的领域。 在英美法系,正当程序除了合法性的要求外,在实质上还要具有合理性,法官必须考虑影响程序进行的各种具体情形。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有较大的灵活性,享有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 (三)解决争议应适用法律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特征履行原则 (四)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便使得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外国得以承认与执行 。 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非司法方法 ADR的法律特征 (一)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ADR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和仲裁程序 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节 (三)模拟法庭(mini-trial) 模拟法庭是一种没有拘束力的、可以由民间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解决纠纷的程序。在小额审判中,通常由一个法官或一个中立的顾问(Neutral Advisor)主持一至两天的听证。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 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 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 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的强制性; 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 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 3、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 4、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 5、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6、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 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 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出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条款订立于争议 发生之前,是一种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仲裁协议;一是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 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 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 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得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从而仲裁 庭或仲裁员取得管辖权。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尽可能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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