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破产的法律冲突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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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Sevente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Bankruptcy) 一、国际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1.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既涉及到实体问题,又涉及到程序问题。破产法就是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2.国际破产与国际破产法 国际破产,又称涉外破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破产。这里的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债权人全部或部分位于外国;(2)债务人的财产位于外国;(3)债务人位于外国。 广义的破产法不仅包括一国制定的涉外破产法或破产法的涉外部分,而且包括有关的国际破产条约。 二、破产的法律适用 1.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各国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申请人的资格,法院的管辖权以及破产原因和是否有多个债权人存在等方面的规定。 一般认为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属于诉讼权限和诉讼形式问题,属诉讼程序问题,而程序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破产开始地法。另外有学者认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涉及到执行问题,对于执行问题,应按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执行地国法,即破产宣告国法律。 二、破产的法律适用 2.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 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依破产法被宣告破产时,为所有债权人分配偿还财产的需要而由破产管理人员组织起来的破产全部财产的集合。在我国破产法中亦称破产财产。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财团的范围、性质及破产财团有关的权利的规定。对于破产财团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依破产宣告国法即法院地法加以解决。 二、破产的法律适用 3.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其包括依破产程序申报并被确认的,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其他债权。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构成、范围及清偿顺序的规定。 对于破产债权,国际立法和学者们多主张依破产宣告国法解决。 二、破产的法律适用 4.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涉外破产程序的进行,主要以破产管理人执行其职务,即进行破产财团的管理为核心内容。破产管理既涉及债务人位于外国的财产,也涉及其位于内国的财产;既涉及程序法问题,也涉及实体法问题。 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三、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与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时,能否把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归入破产财团的问题。 1.普及破产主义 普及破产主义认为,破产制度在于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作一次性的解决。所以,一旦内国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其效力就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外的财产。采用普及破产主义的国家有美国、法国、希腊、意大利等国以及1925年海牙《关于破产法的统一公约草案》,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三、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2.属地破产主义 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其位于外国的财产应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除非它们被财产所在国债权人扣押或在财产所在国又开始一次破产程序。在立法上采取这一主张的国家有阿根廷、日本、瑞士、德国等。 三、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3.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是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属地破产主义以确定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的作法。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主张自己国家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普及效力,而外国所作的破产宣告只具有地域效力。有的国家如英国则视财产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债务人的动产具有普及效力,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仅有属地效力。 欧洲联盟1995年破产程序公约是折衷主义的典型代表。 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倾向于采用属地破产主义。 四、和解 (一)和解的法律适用 和解(composition)是指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或遭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协议并经法院许可,以了结债权债务,改变困难处境的一种安排。 和解是由债权和债务人协商而来,具有私权的特征;但它又须经法院认可,又具有公权的特征。由于其是私权,当事人可协商决定适用何种法律;由于它要经法院认可,通常又会适用法院地法。在和解制度中,法院许可是决定性的,所以法院地法在和解的法律适用中占有支配的地位。同时在确定和解的法律适用时,要特别注意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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