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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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相互主义   法律上相互主义又叫做立法上相互主义,指外国立法对于内国人在该国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则内国立法也给予该外国人在内国以同样的权利保护。实际上,这是一种互惠的规定,以外国立法保护本国人的程度,作为本国保护外国人的标准。 2.条约上相互主义   又称外交相互主义,因为其是以外交的方式来使外国人享有某些权利的。即通过缔结条约,使有关缔约国国民在彼此领土内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依据条约上相互主义,某缔约国赋予外国人的平等待遇,只限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并没有使其境内的外国人之间的待遇一律平等,即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 *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二、历史简况 三、待遇制度 四、外国人在中国 外国人?? 不具有内国国籍者的通称 具有1个国籍者 具有N个国籍者 具有0个国籍者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其二,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有关国际惯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等。 其三,当代的国际关系以及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 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四)相互主义时期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二)贱视主义时期 (三)差别主义时期 法律上相互主义 条约上相互主义 (一) 国民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 (三) 优惠待遇 (四) 普遍优惠待遇 (五) 不歧视待遇 1.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一) 国民待遇 外国人 内国人 =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具体化 2.特点: 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 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1. 含义: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 (二) 最惠国待遇 施惠国 受惠国 不特定第三国 (最惠国)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2.特点 第一,是根据某一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该条款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3.最惠国待遇的分类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互惠(双边受惠) 不互惠(单边受惠) 有条件的 无条件的 5.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目的不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四) 优惠待遇 (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 (1)待遇的范围不同 (2)待遇的水平不同 1.法律上相互主义   法律上相互主义又叫做立法上相互主义,指外国立法对于内国人在该国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则内国立法也给予该外国人在内国以同样的权利保护。实际上,这是一种互惠的规定,以外国立法保护本国人的程度,作为本国保护外国人的标准。 2.条约上相互主义   又称外交相互主义,因为其是以外交的方式来使外国人享有某些权利的。即通过缔结条约,使有关缔约国国民在彼此领土内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依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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