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pptVIP

法学课件-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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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及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成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其与作者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存在区别的概念。 二、作者(原始主体) (一)自然人(公民)——事实主体 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通常是作者从感受到思索,直至完成关于未来作品的全面设计的过程。作者在构思成熟的基础上,再运用文学艺术语言,将头脑中的构思对象形式化的传达出来,形成作品。 这是一个创造性的实践过程,作者必须借助于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媒介,如语言、文字、色彩、线条、声音等以便把头脑中的主观的东西客观化、形式化,构成作品。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只有人类是可以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的主体。其他任何生命体、无生命体和社会组织,都不能从事创作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这一客观事实,不依人们的主观认识或利益需求而改变。 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因此,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享有最为完整和原始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4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讨论:作者的“死后人格”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作者)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这也就是说,本来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通过法律规定,把作者的身份赋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我们可以把这种作者称做“法定作者”。至于是否规定法定作者,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特定的利益需求,则属于各国的立法技术选择问题了。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创作是自然人智力活动的过程,必须以人脑为物质基础。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创作能力,而实际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 英美法系的国家以及日本则不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作者。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法人团体的受雇人按照法人的建议,以法人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在其做成时无合同或工作规章的另行规定,各该法人视为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后一种主张,《著作权法》第11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视为作者。 理由有二: 第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尤其自己的思想和意志。 第二,将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与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 三、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 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是基于作品原著作权的移转而取得著作权的人。包括以下形式: (一)继承人、承受人和受遗赠人 1.公民著作权的继承。公民享有的著作权,在公民死亡之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法》第19条第一款)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 2.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承受。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的,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否则,由国家享有。 3.著作权的受遗赠人。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有效的遗赠文书可由受遗赠人获得。 4.国家。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取得著作权。(参见2) (二)著作权的受让人 即依据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受让人只能依合同的明确约定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且在行使时不得侵犯转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为转让的著作财产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著作权属于作者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这也是《伯尔尼公约》个各国立法所确立的共同原则。作者基于创作取得著作权,而创作是事实行为,不得代理,不受行为能力状况限制。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演绎作品 是指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演绎者对演绎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演绎作品著作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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