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产品责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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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全面了解产品责任法,首先必须了解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其次,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区别;再次,了解关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产品责任的新发展;最后,了解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问题。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ntract,也称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丰田公司产品功能说明不符案 原告得知丰田在中国推出一种名叫“赛利卡”的新车,当时速超过20公里而前部受到坚硬物体碰撞时,该车空气囊将瞬间自动弹出,以保护驾驶员头部和胸部不受伤害。原告随后购置了一辆,不久原告以70公里速度行使时,不慎撞上清华大学南墙,空气囊未弹出,原告当场被撞昏迷 第二节世界部分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二、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一案有了新的突破。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 严格责任的里程碑式的案例之一,是1963年的“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该案中,原告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的“兼有电锯和电钻的工厂金属工具”,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飞出,头部严重受伤。 加州最高法院承认,如果只是基于担保,原告的可能败诉,因为没有注意到违反担保。然而,法院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商品置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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