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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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 1、托收的概念 托收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URC522第2条规定:“托收(collection)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商业票据和金融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obtain payment and/or acceptance) ;或凭以付款和/或承兑交单(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nd/or against acceptance) ;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deliver documents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 2、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1958年起草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修订。1978年根据国际贸易发展变化再次修订,1979年1月1日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URC。1995年公布的新修订本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在现代国际支付实务中,《托收统一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3、托收的当事人(URC522第3条) 委托人(principle):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卖方。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常转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drawee):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买方 。 提示银行:向付款人做出付款提示的代收银行。 4、托收基本流程 5、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6、托收的类型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 即指仅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商业汇票仅附诸如收款清单或发票等资金单据的托收,亦视为光票托收。光票托收的特点是凭以收取款项的商业汇票无需附与货物物权相关的任何单证。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指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按照交付货物单证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和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t)。 7、银行的义务 “三及时、一审单” A、及时提示、及时交款、及时通知。UCR522第9条规定,银行将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Banks will act in good faith and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及时提示买方付款,付款后及时交给委托人,拒付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B、审单义务:UCR522第12条规定,银行在接受委托后,应审查并确保汇票和货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如果发现单据有短缺或不符合托收指示,银行必须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对其委托的另一方,不得延误。除此外银行没有更多的责任。 8、银行的免责 2008年44题 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三、银行信用证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概述 1、信用证L/C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有关信用证的法律与惯例 各国基本上没有专门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专设第五编对信用证进行了规定。 国际商会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简称UCP,共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2006年10月通过了必威体育精装版修订本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 (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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