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涉外法定之债.pptVIP

国际法学课件-涉外法定之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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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理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黄建强死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船方未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致使黄建强只能两脚分立于舱盖板和舱口围上而造成的。船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的规定,作为船东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为:黄建强任理货组长,其工资标准应参照远洋船三副的标准,并考虑工资增长和社会福利补贴,死者死亡时的月工资收入以人民币计为475.1元,退休时月工资收入计人民币548.1元,其退休前月工资总收入为274762.8万元,退休后至正常死亡计10年工资总收入为41865.6元。此外,黄建强死亡后需照顾老人雇工费为31662.84元,丧葬费为2800元,补偿家庭精神损失费2万元,个人生活消耗以工资的1/3计算为94988.52元。本公司还支出诉讼费2000元,律师费5672.05元,公证费2000元,抢救费1000元,杂费2500元。被告人应赔偿人民币总计289274.77元。对赔偿除按企业劳动保护条例支付给家属的部分外,其余上缴国库。 ???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上海外理公司的起诉不久,黄建强的父亲黄福根也以原告身份(兼黄建强的母亲陈振群的诉讼代理人)起诉。黄福根诉称:黄建强死亡系船舶不适航及船员过失所致,被告日本国第一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上海外理公司的索赔项目和金额不尽合理,未能注意因医学发展待黄建强正常死亡时人的一般寿命可达80岁的因素,故死者退休后的工资收入应增加1倍,精神损失参照2万元。此外索赔还应增加对黄建强的抚养教育费19040元。被告应赔偿相当于人民币409782.72元的外汇。黄福根还提出,从未授权上海外理公司就黄建强人身伤亡向被告索赔。 ??? 面对两个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损害赔偿纠纷,上海海事法院决定予以合并审理。 ??? 日本国第一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接到两原告起诉书后,提出了自己的答辩,认为黄建强站立的舱盖板系港区装卸工人未经船方同意擅自开启堆放,卸货中也无人提出有不安全情况。黄建强站立的位置极不安全,但该处两侧均有可供站立的安全位置,故黄建强死亡是其违反操作规则冒险作业所致。这与原告上海外理公司在教育职工上犯有实际过失有关。装卸工人擅自开舱,不按规则堆放舱盖板,装卸公司也负有责任。本案船方无任何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及黄建强死亡的损失索赔,只能由其家属提出,上海外理公司亦应是本案被告。人身伤亡索赔须考虑死者所在国的实际生活情况,对预先支付的赔偿款应参照国际惯例“贴现”。 提问:1、我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 2、法院应根据何国法律确定赔偿额? * 第二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 管理之债 涉外法定之债 第一节 侵权之债 一、概述 第一节 侵权之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之规定 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 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 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 。2003年8月,魏罡和小 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 法院起诉,认为上海复 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 名誉权、人格权。 中学自习室 (二)涉外侵权之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 4.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规则 1.侵权行为地法说(最早的冲突原则) (1)理由 损失说 预见说 公共秩序说 既得权说 (2)认定 加害行为地 损害结果地 两者择其一 2.法院地法说(应用较少) 侵权近乎犯罪 ——韦希特尔(德) 弊端: 难以预见、挑选法院、难以执行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双重原则) 以法院地法为主 以行为地法为主 1990年《日本法例》第11条: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在Phillips v. Eyre中,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 4.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45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拥有共同惯常居所地,恰好双方都临时在国外,则可适用共同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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