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课件-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pptVIP

国际法学课件-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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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限制 直接限制 合并限制 “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则不予适用” ——《德国民法施行法》第30条 “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法国民法典》第3条 “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对在意大利领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强行力”;“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如果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意大利民法典》 (一)理论 大陆法系国家:分类法 巴托鲁斯——胡伯——法国民法典 国内公共秩序规范 国际公共秩序规范 [瑞士]布鲁歇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保护公益之法 萨维尼的例外 孟西尼的原则 保护私益之法 英美法系国家:列举法 (1)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 (2)违反法院地的禁止性规定; (3)违反法院地的重要政策; (4)外国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未获法院地的确认。 库恩 (1)与英国基本的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容; (2)与英国的道德观念相抵触; (3)损害了英联邦及其友好国家的利益; (4)外国法侵犯了英国关于人的行为自由的观念。 戚希尔 (二)实践 1.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有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不太重视 2.适用 (1)保留后的处理 (2)国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 法上的公共秩序 (3)外国公法的适用 (4)未被承认国家 (5)条约中的冲突规则 (6)关于外国的公共秩序 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波兰留有一笔不动产,其配偶和子女向波兰法院起诉请求继承该项不动产。波兰法院根据“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应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法律中的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即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于是又指向了波兰法律。最后波兰法院依波兰有关继承的实体法判决此案。 4.双重反致(Double Revoi)或“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或“完全反致(Total Revoi)” 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英国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国法;德国的冲突法则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又指回英国法,此时就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反致。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理该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案,它将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联邦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因此,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这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于英国法,其次是英国法反致于德国法。 安妮勒夫人为英国人,但住所地在法国,与其1866年移居法国直至1924年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处理其全部个人财产。后该案在英国法院涉讼。 相关国家法律: 英国——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被继承人有权遗嘱处分其全部个人财产。 法国——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被继承人只有权遗嘱处分其1/3的个人财产。 实体法 冲突法 实体法 冲突法 甲国(法院地) 乙国 实体法 冲突法 丙国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小结 (二)产生条件 1.法院地将外国法理解成包括实体法和冲 突法的整体 2.相关各国冲突规范内容不一致 3.致送关系未发生中断 (一)理论纷争 (1)可以尊重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可以扩大内国法律管辖范围 (3)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 (4)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正方: 反方: (1)有违法院地国的主权 (2)提高了诉讼成本 (3)可能导致恶性循环 (4)不一定无法获得一致的判决 (二)实践 198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条第1款规定: “若适用某外国法,应适用该国的冲突法,除非适用此冲突法违反适用该外国法的意图。如果该外国法反致德国法,则适用德国实体法。” 1898年《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 “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适用日本法,则依日本法。” 赞成派: 秘鲁在其《民法典》中规定: “法官依本法规定,适用外国实体法规则。” 1980年罗马《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15条规定: “凡适用依本公约指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 反对派: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8条规定: “(1)除第2、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2)当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国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3)当法院与该案或当事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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