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docVIP

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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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与直属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大财务〔2008〕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和提高学校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医学教学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改善临床医学教学设施,加强临床医院教学科研和临床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定了《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建设专项经费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直属附属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着贯彻《协议书》“双方投入、共同发展”和共同建设、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制定。 第二章专项经费来源 第四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依据《协议书》约定,每年按不超过上一年收入总额(不含财政拨款)的5%计提专项经费,在专用基金科目下安排“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并设立项目进行核算。在项目实施时,集中上交学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项目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校内资源共享,学校共建部分的投入纳入建设高水平大学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 第六条直属附属医院上交的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总预算, 学校根据各医科院系及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的需要和专款专用原则安排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学校医科院系教学科研建设,包括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加强与临床相关的科技情报、图书资料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八条专项经费使用于各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包括改善各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工作条件,加强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重点课程的设施建设,增加对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引进杰出人才的科研基金的投入,以及加强与临床教学科研相关的医疗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各直属附属医院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等项目,应按学校相关的规定申请立项、审批、招投标、付款等。   一、各直属附属医院应于每年初向学校报送当年的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属于采购项目应同时报送相关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设备清单等资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规定立项、审批、组织招投标等。   二、项目实施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直属附属医院报送的经费使用计划必须经院长签批,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包括预算(或概算)、设备清单、立项报告、各项目的进度款和预付款及结算款的支付等由院长签批。   三、采购项目中属于可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的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申办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根据学校批准后的经费使用计划,直属附属医院可分上下半年(如三月和九月)向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设备购置清单。   (二)由学校(或学校委托直属附属医院)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计划购置清单设备组织论证、招标、外贸代理及到货后验收工作。学校委托附直属属医院自行组织论证、招标、外贸代理及到货后验收工作的,其结果必须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直属附属医院应做好组织论证、招标等程序相关文件的保管和建档工作。   (三)直属附属医院招标程序完成后,按照学校合同(协议书)格式签订订货合同(协议书),直属附属医院法人签字,盖中山大学设备采购专用合同章。   (四)直属附属医院向学校提交科教用品进口免税申请书,免税报告及设备用途等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免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附属医院免税承诺书》(详见附件)。   (五)在学校财务部门确认附属医院上交经费到位并签署经费使用意见后,直属附属医院设备科配合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向海关申办免税手续。如海关免税未批准,直属附属医院应按海关规定交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六)仪器设备到货后放置在直属附属医院使用,并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和财务报帐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及财务帐册管理,监管期内不能办理调拨手续,直属附属医院必须建立实物辅助帐进行管理,直接用于科、教、研活动,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条根据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科研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指导、评估,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分别向学校和医院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对专项经费管理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应定期组织检查。各直属附属医院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协议书》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并接受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及附属医院共同设立临床教学科研和医疗设施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5〕3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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