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及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A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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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注:企业应划规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上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器具安全程序,保证安全可靠。 动火作业应由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使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惊醒动火作业时,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作业终端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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