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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安康治理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安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治理,严禁患有有碍
1、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安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治理,严禁患有有碍
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需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后上岗,
不得超期使用安康证明,安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 食品安全治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工作,建立
从业人员安康档案。
4、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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