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遗属待遇和个人账户余额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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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遗属待遇和个人账户余额承诺书 一、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办理领取丧葬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时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遗属可免提交死亡时间证明材料,并承诺情况属实。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若申请人承诺不属实,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死亡待遇,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申领遗属待遇和个人账户余额告知书》,并充分知晓申领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的条件以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本人郑重承诺: 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因工 £非因工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 本人的上述承诺真实、准确、有效,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捺印) 承诺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日期: 温馨提示:“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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