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教案-国际贸易行为约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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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93 国际贸易行为约束 本章学习要点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种类及相应的条款。通过本章学习,应达到以下目的与要求: 1.了解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2.掌握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3.重点掌握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条款。 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述 一、 贸易条约和贸易协定的定义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贸易的全球化,各国通常利用贸易条约与协定来协调相互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贸易条约与协定已成为国际贸易制度的重要内容。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经济贸易关系,规定贸易双方应履行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贸易双方共同遵守的,是为了维护贸易双方的共同利益而缔结的协议。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势力对比关系的差异,它们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但其具有共同的特点。 1.贸易条约与协定是贸易双方或多方共同遵守的协议 例如,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员在纺织品与服装领域内,在关贸总协定一体化的过渡期内,应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应同意给予供应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有实质性的增长,给新的参加方提供更大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 2.受缔约双方国家的经济制度的影响 缔约国各方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制度下所表现出来的贸易方式也是不同的。如发达国家的开放程度较高,主张贸易自由化;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张开放的渐进性,在局部商品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而且在贸易自由化范围内的商品,为保护民族产业而增加了有关的壁垒。所以,缔约各方所表现出的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与方式各异。 二、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常见的贸易条约与协定: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trade agreement and trade protocol),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以及其他协定(本章第2节将详细论述)。按照实物形式进行分类,贸易条约与协定可分为:货物贸易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装运前检验协定,技术性壁垒;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等14项有关的内容;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1)含义。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是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方的优惠或豁免,另一方同样享受。其目的一般在于消除缔约国在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是指缔约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应立即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对方。后者则是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等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和豁免。目前,较为常用的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2)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条款,是货物贸易制度乃至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它是关贸总协定奉行的非歧视原则的最重要体现,禁止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等手段对来自不同成员方的进口货物产品实行歧视,而是使他们在成员方市场上得到平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产生于12世纪,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方对方。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国际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总协定规定的四个方面: ① 关于进出口的关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费。包括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和质量检验费等。② 征收上述费用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③ 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管理规定及程序,例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④ 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事项。如销售税和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以及对进口产品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运输、贮藏和零售渠道等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适用的限制等。 (3)适用的例外。尽管有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成员方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常见的比较重要的例外有区域关税安排和普遍优惠制,如关贸总协定将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关于一般最惠国的例外和实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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