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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的定义 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管制刀具又有哪些呢?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管制刀具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管制刀具范畴。 管制刀具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管制刀具安全的要求 生产、制造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丢失、被盗,确保生产安全。 管制范围内的刀具,严禁非法携带进入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展览馆、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区内佩戴、销售和使用。 管制刀具带来的隐患 管制刀具在生产、保管、携带、使用中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特别是在一些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暴力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中经常使用管制刀具作为犯罪工具,而非法流散的管制刀具更是潜在的危险,必须予以收缴管制。 因此,公安机关将加强对制造、销售、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巡逻、盘查中发现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立即收缴查处。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厂点,收缴其所有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及生产工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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