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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一份借贷合同民事申诉状范本,可供参阅!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 **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四、请查证**6327 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 年 1 月 5 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 年 1 月 12 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 年3 月8 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 xx 年 3 月 15 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 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 xx 年 4 月 19 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 xx 年 4 月 19 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讲
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不明白,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 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然而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刻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 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非常长阻碍后期的权益,于 xx 年 9 月 14 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 15 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07 年申诉人房屋质量咨询题寻不到买卖合同的托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 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因此 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觉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 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 诉人兴业银行咨询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 避此咨询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刻,因此一直担心所持合同 是假的,然而在 07 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刻为xx 年 4 月 5 日, 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依照《都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第 27 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 xx 年 3 月 8 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 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缘故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 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 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寻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咨询题寻不到开发商至 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 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觉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 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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