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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玖点商贸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西安玖点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等驾坡街道长鸣路99号恒大御龙湾5号楼2单元401室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董帅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艺产品销售;渔具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树木种植经营;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茶具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颜料销售;软木制品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批发;礼品花卉销售;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户外用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藤制品销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 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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