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带量)采购购销合同(新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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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9 PAGE 9 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 医用耗材阳光(集中带量)采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医疗 乙方(医用耗材配送销售企业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在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一)国家、省际组织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含其它采购形式,下同)中选结果,包括中选企业、中选医用耗材产品组件及组件包括的所有规格型号(code)、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含进口代理,下同)企业进行阳光采购议价产生的中选结果,包括中选企业、中选医用耗材产品组件及组件包括的所有规格型号(code)和中选价格。 (三)乙方在与相关中选生产企业签订中选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耗材)委托配送合同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共同制定《中选医用耗材购销目录》。《中选医用耗材购销目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 2023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采购方式 甲方通过贵州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系统(9:8031)(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发送耗材采购订单,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订单进行响应,并进行网上操作。 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 在采购周期内,耗材阳光采购中选价格可以实行动态调整。国家、省际组织的耗材带量采购产生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组织议价。若公立医疗机构在协议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合同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 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应以阳光采购议定价格(带量采购价格)为准,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配送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如国家或省级有关政策调整,耗材中选情况将按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条 质量要求 乙方销售的耗材必须符合国家的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医用耗材包装标准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配送销售的全部耗材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配送销售 (一)乙方须具有耗材存储和配送销售的资质、硬件和软件条件。 (二)乙方须在2小时内对甲方通过采购系统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响应,所配送销售耗材的生产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和送达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订单执行。急救耗材配送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耗材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除外。 (三)乙方须在采购系统中,按照甲方订单及时填报配送销售数量和发票号等相关信息。 (四)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的,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采购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取消中选资格,两年内不能参与贵州省医用耗材各类采购活动。 第八条 验收 (一)耗材交货地点,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甲方库房 。 (二)乙方销售耗材,要按照耗材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和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还应当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配送销售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 (三)乙方所销售的耗材须提供耗材检验部门出具的该耗材同批号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乙方提供的耗材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对送达的耗材,经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后,完成采购系统网上确认工作。 (五)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耗材,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在甲方拒收后2日内进行更换处理,不得影响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六)甲方需要对耗材进行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应当在15日内同意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七)甲乙双方对耗材质量存在争议时,应将耗材送甲方所在地相关检测部门检验。 (八)乙方销售的耗材如发现3次以上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耗材购销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耗材,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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