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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住所
学校名称为:**市**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校住所地为:山东省********。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在**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 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班级数:**个,人数:****人。
办学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 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住所:山东省**市**区******社区******。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二条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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