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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公共机构信托是指为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共机构的委托人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前者比较普遍一些。 公共机构信托可以解除公众机构的许多管理和投资职责,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 ⑵公共机构信托 第十八页,共五十页。 * */48 ⑶慈善剩余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是一种形式比较特殊的慈善性信托。捐款者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其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第十九页,共五十页。 * */48 慈善剩余信托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成为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发放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和剩余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机构。 第二十页,共五十页。 * */48 ②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这种信托是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的一个变体。与其不同的是,它规定受益人每年可得到相当于一定比例的(不低于6%)按当年市价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 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使受益人的生活确实得到保障。 第二十一页,共五十页。 * */48 ③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它是指慈善机构将小额捐款集中起来,构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每个捐款人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所有的信托剩余将转给该慈善机构。 共同收入基金信托可以避免对小额捐款单独管理的不便。 第二十二页,共五十页。 * */48 ⑷公共机构代理 公共机构代理是指信托机构为一些公共机构提供的代理业务,具体包括: 捐款代理 现金管理代理 保管代理 账目代理 第二十三页,共五十页。 * */48 ⒌ 基金会 基金会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机构,是以维持或资助有关社会、教育、慈善、宗教或其他有助于公共福利活动为目的而成立的非官方、非营利的法人组织。 ⑴基金会的概念 第二十四页,共五十页。 * */48 ①基金会的出资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或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上其他人员,所有参加捐助的人都处于委托人地位; ②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法人,拥有固有资本,并自设董事进行管理; ③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的; ④基金会的命名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十五页,共五十页。 * */48 ⑵基金会设立的要求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依法设立; 原始基金规模的要求: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运作的条件: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页,共五十页。 * */48 ⑶基金会的类型 基金会按基金来源不同分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基金会根据设立目的分为一般目的的基金会、特殊目的的基金会、公司主办的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家庭式基金会等5种。 第二十七页,共五十页。 * */48 ⒍ 公益信托业务流程 ⑴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申请 ⑵信托资产转移 ⑶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⑷信托收益的交付 ⑸信托监管 ⑹信托终止 (教材第167页) 第二十八页,共五十页。 * */48 ⒎ 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 ⑴公益信托的管理监督的必要性 公益信托的管理与监督是指对公益信托款项本金和收益的分配与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由于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因此资金具有公款的性质,为了保护最终受益人的利益,合法地运用与管理信托资金,受托人的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页,共五十页。 * */48 ⑵公益信托管理监督的内容 设立:为保障公益目的而对公益信托的注册登记和信托契约进行监管。 运用:包括对信托财产的经营运作与分配使用的监管。 终止:不得中途终止,终止时不得将信托财产交还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三十页,共五十页。 * */48 四、不动产信托 ⒈ 不动产信托的概念 不动产信托是指不动产的所有者为了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将不动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同时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依信托合同的约定,对接受委托的不动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地上固定物,因此,不动产信托业务常被称为房地产信托业务。 第三十一页,共五十页。 * */48 ⒉ 不动产信托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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