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PAGE
PAGE 5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导语】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人习惯法。随着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以及商事规则的丰富,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商法典及其他商事单行法规,形成了民商分立的格局。此后,由于商人身份的弱化及商事活动的扩大化,逐渐出现了民商合一的趋势。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自清末以来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商法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因此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学习本章,在熟悉商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基础上,应重点掌握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应对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历史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事的涵义
商法即商事法,商法中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都是建立在“商事”这一概念基础之上。因此,研究商法首先需要对“商事”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
商事,又称为“商”,拉丁语表述为“commerium”,英语中表述为“commerce”,德语中表述为“handels”。在现代社会中, “商”一词有多重涵义,可以从一般字义、经济学、法律学等方面予以诠释。
一般字义上的“商”或“商事”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指商品的交换或者买卖活动。古代汉语中关于商的解释多立足于这一涵义。《汉书·食货志》载:“士农工商,四民有业……通财鬻货曰商”
《汉书·食货志》(下)。;“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白虎通义》。;“商欲农,则草必垦矣” 《商君书·垦令》。。其二是指商人,如古汉语中的“商贾” “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孟子·梁惠王上》。、“富商” “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盐铁论·本议》。,现代汉语中的“厂商”、“商贩”。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一般意义上“商”或“
《汉书·食货志》(下)。
《白虎通义》。
《商君书·垦令》。
“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孟子·梁惠王上》。
“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盐铁论·本议》。
作为商法术语意义上的“商” 或“商事”,各国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商法学界有学者认为“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有学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有学者认为“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 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页。。由此可见,商法学上“商”的涵义要比经济学意义上的更为广泛,它不仅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活动,还包括与流通行为相关联的中介、生产、担保、保险、金融、信托、证券、信息、旅游、娱乐等等领域。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页。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页。
二、商事的范围
商事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核心。作为扩大买卖交易法范围的手段而起作用的是代理业、代销业,在交易活动中起媒介作用的是经纪业,作为买卖业的辅助并在商业交易中克服空间障碍的是运输业,克服了时间障碍的是仓储业。矿业、农林水产业等原始产业,出版社、广播等文化宣传业,旅馆、餐饮等服务业等都以各种形态与买卖业密切联系。因此,在西方国家有“无业不商”之说。商法理论上,通常将商事作以下四类划分:
第一,“固有商”,学说中又称为“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物交易的商事活动,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以及海商交易等等。
第二,“辅助商”,学说中又称为“第二种商”,指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商事活动,它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包括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等。
第三,“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媒介货物交易活动的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等等。
第四,“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等。
世界各国及地方对于商事的范围在立法上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第一,概括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为UCC)第1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