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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及其成果
本节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30年开始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同意法公约〉草案,1935年初稿完成。
从1936年开始草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同意法公约〉,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致使研究工作中断。战争结束后,于1951年,在有21个国家参加的海牙外交会议上对这两个基本点公约文本进行了讨论和修改。1958年和1963年完成了对这两个公约文本的第二次修改后,于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会议上获得通过。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为了使上述公约得到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的接受,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组织了专门工作组,对两个公约进行修改。1977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届年会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草案》并于翌年第十一届年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公约草案》,并决定将两个公约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1980年3月,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我国政府代表参加了会议,并提出了补充和修改意见。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了国际公约外,各种民间组织也制定了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通则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红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并以此为修改起点,又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公布的通则作为补充和修改而成。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为这些术语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本节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本节难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节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指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以盈利为目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一种协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行为当事人的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标准是当事人的营业地,而非其国籍。
如果当事人双方具有同一国籍,但其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其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如果营业所位于同一国家,尽管当事人国籍不同,则仍属于国内货物买卖。
三、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在对外贸易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被成为交易的磋商。这一过程是通过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另一方对这一条件表示同意(法律上称之为承诺)的过程而完成的。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多数合同是隔地签订的,要约和承诺的传递在时间上有差距,而各国法律对于要约和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往往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从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fer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2、特点:
1)不具有要约有效成立的条件,仅仅是有意邀请对方向自己报价的一种建议。
2)对双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3、表现形式:
询价、商品目录、价目表、大多数商业广告以及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例如在要约中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的确认为准”、“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等字样。
(二)要约
1、概念: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所提交易条件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对外贸易业务中称为“发虚盘”或“报价”。
2、必要条件:
1)要约中必须要有愿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要约要表明要约人所提交易条件就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自己受自己要约约束的意思。
第一、关于“要约的邀请”:
第二、关于发“虚盘”:
即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例如在要约中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的确认为准”、“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等字样。这些都表明要约方在发出要约时均附有条件,发出的是“虚盘”,即其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即使“虚盘”已被接受,要约人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一项要约的邀请。
2)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即一项要约应包括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内容),例如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和地点以及付款的方式等,以便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4)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通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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