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教案-法院的裁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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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院的裁判 第一节 民事判决 一、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最为重要的法院裁判,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结束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它的实质是将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因此,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 二、判决的种类 (一)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形成判决 根据法院所审判的诉的种类或性质的不同,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形成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判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判令败诉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履行某种其他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按判决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被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等。 形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形成判决确定时,无需通过当事人履行或强制执行便使现存的法律关系状态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这使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不同,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二)诉讼判决与非讼判决 根据法院所解决民事案件是否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 诉讼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的判决。例如,判令履行义务的给付判决、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判决以及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判决等。一般情况下,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判决。 非讼判决,是指法院利用特别程序对一些不直接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例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等。 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判决与非讼判决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非讼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一律不得上诉。 (三)对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根据判决是否为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包括当事人自己出庭和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一般情 况下,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席判决是原则,缺席判决是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和第131条,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全部判决与部分判决 根据判决是否对所有须判决的所有事项都作出了裁判,可以将民事判决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当法庭辩论终结时,人民法院对案件所有须裁判的事项一并作出判定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 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可分的权利义务或实体请求的一部分所作出的判决。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 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不过,对于不可分的权利义务或实体请求,则不允许作出部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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