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全套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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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第一章 证据法概论;第一节 证据法概述;一、证据法的性质 (一)证据法是公法性质的法律 证据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首要考虑的是国家应当通过何种手段和方式来发现及认定事实真相,防止国家滥用发现事实真相的权力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由于证据法主要是关于事实认定的法律,与一般意义上的公法和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证据法的个别内容也体现了私法的特点。 (二)证据法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 证据法具有鲜明的程序法特征,证据法中有关程序规则的内容,均要求国家与公民在诉讼活动过程中运用证据时,必须符合正当的程序原则,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证据法部分规则或规定也包含了实体法的内容,体现了其与实体法在逻辑上的共生关系。 ;二、证据法的功能 (一)事实发现功能 (二)权力??约功能 (三)权利保障功能 (四)程序规范功能 ;三、证据法的价值 (一)公正价值 (二)效率价值 (三)秩序价值 ;第二节 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 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 2.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信仰为思想基础,法律不是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赋予法官,而是赋予神灵,因而其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其可靠性与合理性是存在重大瑕疵的。此外,神示证据制度还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司法证明制度,甚至以牺牲人的尊严、性命为代价来发现所谓的真实。然而,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并且神示证据制度在正确断狱息讼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对于最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作出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1.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3)刑讯逼供是为取得被告人自白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2.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但是,法定证据制度是维护封建主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其从本质上表现出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非人道性。法定证据制度本身就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理论基础之上, 忽视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中的主观能动性,并且刑讯逼供体现了法定证据制度的野蛮性和落后性。 ;(三)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对于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 (1)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2)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3)理性和良心是法官自由评判证据证明力和证据取舍的依据;(4)内心确信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2.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评价: 自由心证制度在政治上适应了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中获得解放。但是,自由心证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因而存在着法官专断或者恣意的制度风险。 ;二、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证据制度 我国古代在法律中规定了个别形式主义的证据规则,但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并非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力规则,而主要以“五听”方式辨别证据真伪,评判证据证明力。 1.早期曾经实行神判方法,但是消失较早 2.以有罪推定为基础,实行“疑罪惟轻”原则 3.法官断案依据审判经验,重视采用“以五声听狱讼”的证明方法 4.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定罪重视被告人的供述 5.刑讯是合法的取证手段 6.建立了诬告反坐、伪证责任、亲亲相隐等一系列重要的证据制度 ;(二)我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修律时期证据制度 清末修律标志着我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许多内容,如自由心证、证据裁判等都被保留了下来,成为此后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证据制度的蓝本。 2. 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证据制度 在这段时期内,我国证据法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诉讼法典的影响,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进步,明确了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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