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新分类目录与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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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新分类目录与管理主要内容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二、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及重点修订背景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该目录是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维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下载删除修改内容1.新增目录制定依据,指明适用机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下载删除修改内容 2.提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 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下载删除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修改内容 3.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修改内容 4.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16周胎龄以上或重量500克以上)纳入殡葬管理。下载删除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四、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药物性废物下载删除化学性废物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 Corrosivity, C)、易燃性( Ignitability, I)、反应性( 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修改内容5.豁免管理;6.重大疫情时的处置;7.原目录废止。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修改内容 在附表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 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 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 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不属于医疗废物。感染性医疗废物2021版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收集方式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3.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医疗废物包装袋盛装。2003版类别特征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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