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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制史课件.pptxVIP

国外法制史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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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  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德国法的形成 (一)神圣罗马帝国时期          (962-1806) 1、法律渊源  习惯法--《萨克森法典》《士瓦本法典》  帝国立法-《黄金诏书》《加洛林纳法典》; 罗马法--   一是神圣罗马帝国以罗马帝国的正宗继承人自居,接受罗马法为“理所当然”;   二是在德皇与教皇和贵族的争权斗争中,德皇需要用罗马法来支持其拥有最高权力的正当性,因为罗马法是主张君权至上的法律;  三是在14世纪后,德意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农业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习惯法已充分显露其规范的简陋和不合时宜,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地方法--在局部地区生效的法律--各封建领地成为独立的邦国,自有一套法律规范体系--邦法。1555年《符腾堡新邦法》 1751年《巴伐利亚刑法典》  1794年《普鲁士邦法》,城市法有《克伦法》《卢卑克法》等。;2、法的特点  (1)法律发展的两条线索:封建领主拥有实际统治权,地方法占主要地位;在整个帝国都适用的法律,被称为“普通法”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据次要地位。 (2)分散性:各地都有自已的立法和习惯,法律体系也不完整,法律渊源多种多样等。 (3)法律在确认原有的封建制度及其特性的同时,也有一些近代法的内容,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禁止类推等。; (4)在皇帝、教会和贵族间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形成了一些类似于宪法的法律文件或规范。;(二)德意志帝国建立和德国法形成   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被迫退位,帝国灭亡。但各邦国仍存在。  1834年普鲁士 奥地利成立“德意志邦国联盟” ,向统一走近了一步。  1834年以普鲁士为首成立“德意志关税同盟”  工业化浪潮  各邦制定一些新法律,如;1850年普鲁士宪法、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1861年的普通德意志商法典。这些法典的制定,使得德意志各邦的法律逐渐走向统一。   1815年以来展开了一场大辩论-是否要制定法国民法典式的统一法典。促进了德国法学研究的蓬勃发展,为统一法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经王朝战争统一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的近代德国宪政制度。同年又颁布《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确立起一系列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制度。1877年,又相继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  经20多年的制定,1896年德国终于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897年通过了《德国商法典》,都于1900年实施。  这样,在19世纪末,德国的6部基本大法制定守毕,并付诸实施。  德国法最终形成。;二、德国法的发展 (一)德意志帝国时期 (二)魏玛共和国时期 (三)法西斯统治时期 (四)东西德共存时期 1、联邦德国的法律 2、民主德国的法律 (五)重新统一时期;三、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2、联邦宪法  3、联邦法律法规  4、各州的法律法规  5、判例   6、习惯法  7、学说;四、德国法对世界各国的影响   德国法在形成之际针对当时社会现实所作的一些规定,与近百年前形成的法国法有明显不同和改变,被看成是大陆法系的又一重大发展,并成为其第二个代表性国家,形成大陆法系中“德国法支系”。   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奥地利、希腊、土耳其、日本等。  东欧的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美洲的巴西、墨西哥,中东的埃及等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德国法影响。   德国法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包括各个法律领域的。  最主要的影响还在于理性论的法律,在于其精确的法律概念、严密的法律逻辑、严谨的法律风格,在于其学理性。构成德国法理论基础的德国法学的影响,远远超出其具体制度的影响。 ;    德国法的主要内容; 宪法规定:帝国实行联邦制,由22个邦、3个自由市、1个直辖区组成。  规定了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  帝国立法权由邦议会和帝国国会共同行使。  帝国国会议员由选民按比例选举产生,共397人,任期5年。  还规定了一些具体国家制度,如邮电制度、关税制度等。军事制度规定组成统一军队,归皇帝统一指挥,全帝国实行普鲁士的军事;警察制度,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2、主要特点:  第一,名义上实行君主立法,实质上是君主专政。  第二,名义上实行联邦制,实质上普鲁士具有霸主地位。  第三,宰相的职位在整个帝国机构中处于中轴地位。  第四,宪法对公民权利只字未提,许多具;具体的实务上的制度都写进了宪法。这是德国传统的国家至上主义的反映。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正是德意志帝国是一个军事警察专制国家的表现。   造成原因是:王朝战争实现的         普鲁士的实力         “铁血政策”; 1919年魏玛宪法; 主要特点: 1、虽然宣布建立共和制度,但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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